什么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性质?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除当事人之外,应当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但其均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不发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崔*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如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却可以不是投保人而是第三人。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相应地负担消化保险风险的责任。可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享受的权利或者利益,都不是无偿的,所以,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