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筹集方式有哪些?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来源: 法律专家网 2023-06-13 15:12:02

失业保险的筹集方式: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 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上大龄失业人员如果实现自谋职业,即使已经停缴社保费超过了6个月,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也将按月给予每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3年。

关键词: 失业保险的筹集方式 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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