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 世界首例 正式生效 碳排放交易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
当地时间23日,法国一项旨在减少碳排放的国内短途航班禁令正式生效。法国交通部长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此举是一个“重大信号,也是世界首例”。
这项法案由法国国民议会在2021年4月新冠疫情导致航空旅行减少的情况下通过。该法案规定,法国境内乘火车两个半小时以内能够到达的城市之间,禁止设立民航客运航线。例如,首都巴黎飞往南特、波尔多、里昂等城市的航线均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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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将该国碳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40%。这项法案旨在减少飞机飞行产生的碳排放,是法国为实现减排目标所作努力之一。
不过,一些民间机构质疑法案力度还不够,建议把相关条款中的“两个半小时”改为“4个小时”。与此同时,有关私人飞机的环保问题也引发关注。
欧洲公务航空展正在瑞士日内瓦举行,23日,约100名气候活动人士来到现场举行抗议示威,他们封锁展会入口、包围展出的公务机,称私人飞机的高碳排放给气候带来巨大影响。
有环保组织近期发布研究报告称,去年欧洲私人飞机航班数量增加了64%,产生了330多万公吨的碳排放,并指出去年欧洲一半以上的私人飞机航班是750公里以下的超短途旅行,呼吁人们选择火车代替私人飞机和短途航班。
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
2023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现状与发展趋势
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最新数据显示,今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49813吨,成交额2789633元,开盘价56.5元/吨,最高价57元/吨,最低价56元/吨,收盘价56元/吨,收盘价较前一日下跌2.12%。今日无大宗协议交易。
4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及总成交额有所回落,其中,挂牌协议成交量及成交额较3月有所上升,但大宗协议成交量及成交额下跌明显,分别环比下降21.63%和21.74%,导致总成交量和成交额的下降(挂牌协议成交量+大宗协议成交量=总成交量)。价格方面,4月CEA成交均价为52.68元/吨,与3月基本持平。
4月地方碳市场运行较为平稳。北京碳市场仅有3个交易日发生交易,但碳价变化相对明显,由74.00元/吨(4月13日)升至106.80元/吨(4月17日)后,月末又降至86.00元/吨(4月26日)。
4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统筹安排了2023年北京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广东碳价持续处于高位,成交均价于月末达到84.03元/吨。
深圳碳价稳中有升,最大涨幅发生在月初,达到33.54%。上海、湖北和天津碳市场碳价相对平稳,月成交均价分别为59.01元/吨、46.17元/吨以及31.94元/吨。
重庆碳市场仅有两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分别为4月4日(32.00元/吨)和4月10日(29.50元/吨)。4月4日,福建碳市场出现本年度最低成交均价8.06元/吨。
4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05.27万吨,总成交额5545.71万元。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5.27万吨,月成交额287.91万元,最高成交价56.00元/吨,最低成交价50.50元/吨。
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55.00元/吨,较3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下跌1.79%。大宗协议交易月成交量100万吨,月成交额5257.80万元。截至4月30日,CEA累计成交量2.34亿吨,累计成交额107.18亿元。
欧盟碳价4月总体呈现下降的走势,月末略有回升。
虽然临近履约期,但欧盟碳市场并未出现碳价大幅攀升的情况,反而有所回落。临近月末,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及碳市场相关立法通过后,碳价出现小幅上涨。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2023-2028年碳排放交易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显示: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的碳排放义务。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存在科学与政策层面的耦合关系,二者的协同推进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观的应然结果,也是实现气候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现实需要。
从价值理念看,协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与生态环境保护,既是全球气候危机下我国实现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创新路径,也是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战略使然。
从法律依据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明确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为“双碳”目标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协同推进奠定了法律基础。
针对当前环境治理体系良法不一、善治不足的运行困境,笔者认为应聚焦涉碳目标认识、涉碳执法手段、涉碳公私互动、涉碳权益保障四方面进行协同化的努力,完善现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防控、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绩效考核与问责等机制,以回应“双碳”目标对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驱动。
“双碳”行动正处在政策法制化的实施阶段,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对融入“双碳”目标的认知水平和适应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单纯治污的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或仅以降碳为指标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长远规划的片面认识。
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应以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政策法规统筹、央地立法互补、循旧作新并进等方式,在立法层面对二者的目标协同提供制度指引。
具体而言,一是气候变化应对及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出台,在内容上包括纲领性法律和侧重能源领域的法律,在空间上包括从宏观空间到微观个体(物种及基因)的全方位法律制度,比如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等建立;
二是现有涉碳管控型和促进型法规的更新,比如电力、煤炭等能源类法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单行法规的修订;
三是有关碳标准、碳信息、碳市场等功能型法规的配套与衔接,作为涉碳量化监管、信息公开与市场规范的前提性制度。
执法效能的协同
“双碳”作为生态环境职能部门的新增事权,标志着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已经从单要素向多要素、全空间的整体治理方向转变,治理主体、方式与规则的复杂性不断升级,亟须以效能协同为目标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联合执法作为重要的形式要素,其实质效果取决于涉碳事权的均衡配置。
以共同事权为切入点,在纵向执法关系中,央地涉碳事权应深化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加强分权赋权、变通激励和权责监管。
依据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在具有地缘或经济关联地区形成平等互惠、开放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在横向执法关系中,应混合运用硬性约束和软性激励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涉碳共同事权进行优化配置。
除了基于能源供需关系展开的区际协作或补偿活动,还包括在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程序性协同,以及执法意愿、权责监督等方面的结构性协同。
公私主体的协同
不同于强职权主义的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公私互动模式有助于构建低碳时代兼顾民主、公平与效率价值的环境治理体系。
自然环境蕴涵的生态价值在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通过资源再分配、供给与消费机制将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联结起来,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为保证生态效益的合理配置,就需要在生态产品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为公私主体的良性互动提供制度性条件。
一方面,通过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探索多样化碳汇开发、健全排污及用能权交易制度、推广碳普惠公众参与制度等,提高企业、公众的低碳意识和参与意愿;
另一方面,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放,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快对涉碳生态产品认证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核查、审计、信用资质与风险管理的规范指引与实施保障。
《2023-2028年碳排放交易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由中研普华研究院撰写,本报告对该行业的供需状况、发展现状、行业发展变化等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行业的发展现状、如何面对行业的发展挑战、行业的发展建议、行业竞争力,以及行业的投资分析和趋势预测等等。报告还综合了行业的整体发展动态,对行业在产品方面提供了参考建议和具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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