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快讯】互联网贷款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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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指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
互联网贷款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同时进一步促进机构主动提升管理能力,推动互联网保本理财产品向净值型理财产品加速转化。货币基金发行放缓,促使互联网理财市场朝着合理规范化方向发展。
互联网贷款行业市场调研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截至2019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8.84万亿元。截至2019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合计贷款余额总量为6099.48亿元,环比下降5.12%,下降幅度为329.31亿元,同比2018年9月底下降幅度高达28.55%。截至2019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继续呈现下行的态势,下降至646家,相比8月底减少了9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了5971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继续为6617家。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已将场景金融拓展至3C、家电、家装、旅游、教育/培训、医美等。其中3C、教育和家电是用户发生信贷行为的最主流场景。2021年,中国狭义消费信贷余额达到了17万亿元,同比增涨6.92%。
数据显示,2016-2020年中国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度的业务发展增速略有放缓。 2020年中国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5000亿元,达5246.49亿元,同比增长5.18%。2020年,中国消费金额公司贷款余额4927.8亿元,同比增长4.34%;累计服务客户16339.47万人(为各家机构数据加总,并未剔除重复情形),同比增长28.37%。
据中研产业研究院《2022-2027年中国互联网贷款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分析:
P2P网贷平台过去几年在我国发展迅猛,数量虽多,但质量却差,一部分平台进入市场只为做一锤子买卖,不严谨的经营态度极大地扰乱了市场,还有一部分P2P平台则是一边运营一边摸索,整个行业并没有形成完善健全的经营模式体系,更多属于粗放式经营,平台很难做到术业有专攻,合理控制平台风险。因此为防范经营风险,首先需要设置平台上线的门槛,防止赚热钱扰乱市场的P2P平台建立来破坏行业声誉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对于早建立的、大规模的企业要鼓励其稳定核心经营模式,控制整体规模和风险,而对于新加入的中小平台则应引导平台找到其特色,填补行业空白,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不是一味地进行恶性竞争,例如更多开展针对机构投资的服务、服务地方中小企业、服务特定产业等,细化P2P行业的市场分类,鼓励平台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到精。
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强调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决策应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不过,银保监会也表示,当前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针对部分商业银行此前存在的问题,《通知》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
《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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